
近日,一名身患严重疾病的“毒贩子”企图利用自己的严重疾病换取保外就医的机会,逍遥在监狱大门之外。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这名妄想逃避“牢狱之灾”的罪犯终被交付执行刑罚。2010年以来,郭某多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郭某铤而走险,又走上了“以贩养吸”之路。2024年6月,郭某再次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漫长的刑期对60岁的郭某而言,无疑是当头一棒。曾经4次进出看守所、监狱的郭某,此时心生一计。他常年吸毒,年过六旬,早已疾病缠身,便妄图利用这一身疾病申请保外就医,从而逃避入狱服刑。2024年8月,湘潭县人民法院组织郭某前往株洲市中心医院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监督。诊查间隙,郭某不经意间透露,其为了不去监狱服刑,曾购买艾滋病患者血液注射到自己体内。根据病情诊断意见书的结论,郭某患有双侧股骨下段、双侧髌骨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高血压、艾滋病、丙型肝炎、梅毒等十余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但短期内无生命危险。建议暂予监外执行还是建议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收到法院送达的征求意见函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开展审查和调查工作。一方面,调取郭某从2006年首次犯罪以来的数次犯罪卷宗,发现其因贩毒多次被判刑却屡教不改,是典型的长期实施贩毒活动的累犯,社会危害性极大;另一方面,走访社区矫正机构,了解调查评估时掌握的详细情况,还前往郭某居住地询问村干部和村民,核实郭某的社会活动和现实表现。同时,委托市检察院对郭某的病情诊断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彰显了司法温度,但决不能成为罪犯的护身符”承办检察官说道。全面审查文书和收集证据材料后,检察官认为郭某系累犯,虽然患有严重疾病,但其社会危险性较大,且原判刑期尚未执行,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随后,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回复法院“建议对郭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9月,湘潭县人民法院对郭某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最终,郭某被投送监狱执行刑罚。来源 | 湘潭检察 湘潭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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